关于印发《安徽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处级单位:
《安徽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规定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安徽理工大学
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安徽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周转房周转速度,提高使用效率,尽可能解决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,根据《安徽理工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》(校政〔2004〕70号)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周转房界定。凡经学校认定的成套住房及以承租方式、有租赁期限的学校公有住房,均作为周转房。
第三条 周转房租赁对象。
1.引进人才;
2.学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;
3.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。
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周转房租赁范围内:
(1)受到留校察看处分,仍在察看期内者。
(2)出国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服务者。
(3)学校缓聘或不聘者。
(4)不服从学校房管部门的管理,抢(强)占住房(包括集体宿舍房间或床位)、出借或转租住房者。
(5)弄虚作假,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。
(6)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者。
第四条 租赁办法。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,申请周转房时须提出书面申请,并真实全面填写《安徽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》,并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,按以下相关程序进行租赁:
1.零星租赁程序:根据人事处引进人才住房安置承办单,或博士人员报到通知单,或已婚教职工申请,由房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承办意见,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。
2.成批租赁程序: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,按规定程序计分排序、张榜公示,并提交房管委员会会议审定,按排序选取房号。排序办法按校政〔2002〕62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周转房管理。周转房管理坚持房源“透明、公开、规范、严格”的原则。
第六条 周转房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。
1.周转房租赁期为5年。学校引进的人才租赁周转房,依“服务合同”约定的服务期为租赁期。
2.周转房租金实行“租赁期内高租高补,不租不补,逾期停补”的办法,租金按入住时淮南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,租赁期内学校按淮南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4倍发给承租户租金补贴。房租以半个月为计算单位,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,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收。超过租赁期,学校将从租赁期满之日起停发租金补贴。房租和补贴从承租户的工资中扣、补。原则上若淮南市房屋租金标准调整,周转房租金将随之调整。
3.单身职工租住成套周转房,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租住,即二室一厅4 人,一室一厅3人;单间房2人。若套房内租住人员数量未达到标准,己租住人员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其他教职工租住。否则,己租住人员要承担整套房屋的租金,学校租房补贴标准按2倍发放。
第七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,学校同时停止发放周转房租金补贴。
1.已按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房或已参加集资建房者;
2.已领取住房补贴购买商品住房者;
3.已调离学校者;
4.已辞职、自动离职者;
5.已被开除、除名、解聘、解除劳动合同,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者;
6.职工配偶单位已安排住房者;
7.自费出国(境)留学者;
8.其他违犯学校相关规定,不符合入住条件者。
第八条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,如配偶在校外安排住房,应无条件地退还周转房,学校同时停发其周转房租金补贴。
第九条 周转房仅限教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居住,严禁住户将所承租的周转房出租、出借和变相转租,严禁隐瞒住房实情、弄虚作假租赁周转房。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,学校立即终止其租赁协议,并于当月停发其租金补贴,并限期一周内自行搬出周转房并结清相关费用。若租赁期内在校外购房的,应及时主动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,自购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(租赁期内)将其承租房交还学校,超过6个月视为租赁期满,从次月起停发其租金补贴。
第十条 教职工如需对租住的周转房装修,经本人申请,报学校房屋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,方可简单装修。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者,一经发现学校立即收回周转房,同时停发周转房租金补贴,并按学校装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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